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2013年5月修訂)
【信息時間:2013-12-23 0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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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國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國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導作用,推動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充分發揮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社科基金用于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培養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重點支持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有利于推進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系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支持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搶救和整理,支持對哲學社會科學長遠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礎建設等。
第三條國家社科基金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
中央財政將國家社科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并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加投入。
國家社科基金的預算、財務依法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國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條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國家水準、注重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倡導和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
第五條組織實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界專家學者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家社科基金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隊伍。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領導國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中央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方針原則的政策措施